中華民國護照

•首次申請護照者,需做人別確認(洽就近戶政事務所)的護照申請書才能代送(人別確認)

•中華民國身份證正本 : 十四歲以上一定要身份證 

•戶口名簿/戶籍謄本(正本) : 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

•父母或監護人身份證正本 : 未滿十八歲需附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身份證正本,如果父母離婚需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(註明監護權)

•有效護照正本須繳回

•6個月內2吋白底彩色照片,實體照片1張(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.2公分至3.6公分,重點:不可露齒.不可粗框眼鏡.須露眉毛及耳朵)

•警察局分局報案核發之「護照遺失申報表」正本(國內遺失護照申辦須附)

•「入國證明書」或附記核發事由為〝遺失護照〞之「入國登記證」(國外(含中國大陸、香港、澳門地區)遺失護照)

國人可以免簽證、落地簽證及電子簽證前往之國家與地區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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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人10年效期

NT$1,600 /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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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

※送件工作天:12天
 注意事項:
1.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,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,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,應申請換發護照。
2.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,需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、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。更改外文姓名者,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,其已有外文 別名者,得以加簽辦理
3.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

:委任旅行社代辦護照申請,申請人本人(或法定代理人)須親自填妥委任書,

本人親辦:D式委任書

非本人親辦 (需加附雙方關係證明):E式委任書

代理人可為親屬三親等內(含已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者)、或與申請人現屬同一機關、學校、公司、

經政府立案團體的人員(受委任人須攜帶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、或雙方工作識別證、

勞保局核發的投保資料表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認可的服務機關證明文件、學生證或政府立案團體證明

文件等正、影本,以及委任人的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),始得代為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