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護照
•首次申請護照者,需做人別確認(洽就近戶政事務所)的護照申請書才能代送(人別確認)
•中華民國身份證正本 : 十四歲以上一定要身份證
•戶口名簿/戶籍謄本(正本) : 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
•父母或監護人身份證正本 : 未滿十八歲需附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身份證正本,如果父母離婚需附三個月內戶籍謄本(註明監護權)
•有效護照正本須繳回
•6個月內2吋白底彩色照片,實體照片1張(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.2公分至3.6公分,重點:不可露齒.不可粗框眼鏡.須露眉毛及耳朵)
•警察局分局報案核發之「護照遺失申報表」正本(國內遺失護照申辦須附)
•「入國證明書」或附記核發事由為〝遺失護照〞之「入國登記證」(國外(含中國大陸、香港、澳門地區)遺失護照)